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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保險法規的規範,所有投資型保險商品皆須經行政院金管會核准銷售,基本上具有下列特色:一、盈虧自負:投資型保險商品所產生的投資收益或虧損,大部分或全部由保戶自行承擔。 二、專設帳簿:投資型保險商品分為一般帳戶和專設帳簿進行管理,專設帳簿內之保單投資資產,由保險公司採個別帳戶管理,且依保險法之規定,該筆資產於保險公司破產時,得不受保險公司債權人之扣押或追償。三、費用揭露:投資型保險商品的相關費用,要攤在陽光下,讓保戶充分了解保費結構。
文章出處: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122377/8702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