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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局說明,「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4條規定,自用住宅用地必須是土地上建築物所有人為土地所有權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才能適用優惠稅率。因此若土地和房屋分別由兄弟繼承,雖為親屬,但兄弟屬於旁系血親,不符合優惠適用資格。也就是說,因房屋所有人非配偶或直系血親(如父母、子女),仍無法享有自用住宅地價稅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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