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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險、傷害險 明訂不得強制執行
發佈時間-2025/6/5
04:102025/06/04 工商時報 呂晏慈

近年保單遭強制解約件數增加,雖然清償了要保人的債務,連帶使部分被保險人失去原有保障,引發民怨。立法院會3日三讀修正《保險法》部分條文,明定債務人的壽險契約解約金若低於中央或直轄市公告,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計算的六個月金額中最高標準,即台北市的14萬6,730元,不得扣押或者強制執行。

2022年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裁定,使人壽保險契約的解約金債權可作為強制執行標的,導致相關案件量驟增。根據金管會統計,目前收到法院強制執行命令件數已逾百萬件,其中約3成是壽險保單,7成是傷害險與健康險保單,恐怕影響債務人的保險保障。

考量人壽保險的本質是為了保障生命及身體,可以填補被保險人身故後其遺族的生活經濟損失、所需費用等,也有不少人藉由健康保險、傷害保險維持經濟,因此,三讀條文增訂,要保人為債務人的健康保險契約、傷害保險契約之解約金債權,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標的。

此次修法附帶決議要求,待總統公布新法後,司法院須督導各法院在八個月內,完成撤銷適用於新法、已被扣押或強制執行的保險契約。

金管會評估可減少國內保單扣押件數近7成,大大減輕執行機關及保險公司的作業負擔,並降低社會成本。

三讀條文參考他國「介入權」制度,賦予符合條件者在保險契約被扣押時,可辦理「變更要保人」,代替債務人的要保人清償解約金額度的債務,並成為新要保人,包括被具名指定的受益人,或者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的配偶、父母或子女均得以書面通知變更。

另為確保客戶權益,三讀條文規定,保險業作業委託他人處理者,保險業對委託事項範圍、客戶權益保障、風險管理及內部控制原則,應建立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違者可處60萬元以上1,200萬元以下罰鍰。



文章出處:https://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250604000131-260202?chdt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