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6/05 16:06:30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台北報導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機關團體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常見申報錯誤四大情形,包括一、投資未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國外股票或基金;二、誤列非銷售貨物及勞務收入;三、結餘款未依規定編列使用計畫;四、以往年度結餘款支出誤列為使用年度支出項目。
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3款規定的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附屬作業組織(下稱機關團體),應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並依「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下稱免稅標準)暨相關法令規定徵免所得稅。
1.投資未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國外股票或基金
國稅局表示,過去漏列股利收入是機關團體申報所得稅時常出現的錯誤情形,但在近年加強宣導後,機關團體都已經了解持有股票時,不論當年是獲配現金還是股票股利,應計入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的收入,但現在最常發生的情況是機關團體投資未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國外股票或基金。
國稅局官員解釋,機關團體基金及各項收入,如用於購買股票或基金,依免稅標準規定,僅能購買國內上市、上櫃公司股票或國內證券投資信託公司發行之受益憑證,但現在因為投資管道方便,反而常見機關團體未經主管機關核准即購買國外股票或基金,導致不符合免稅標準之規定。
2.誤列非銷售貨物及勞務收入
第二常見的申報錯誤,就是誤列非銷售貨物及勞務收入。官員解釋,機關團體辦理各項訓練課程向參訓學員收取費用、承辦政府委辦業務取得之收入,及舉辦運動賽事、活動所收取之門票收入等,皆屬銷售貨物或提供勞務予他人以取得對價的行為,因此這時候所取得之收入應計入當年度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總額,依免稅標準規定徵免所得稅。另外,有些機關團體會將閒置房地出租,也必須要列入出租收入。
3.結餘款未依規定編列使用計畫
結餘款未依規定編列使用計畫也是機關團體的常見錯誤。國稅局解釋,機關團體當年度用於與創設目的有關活動支出若低於基金的每年孳息及其他各項收入60%,且當年度結餘款超過50萬元,依規定,須針對當年度全部結餘款編列使用計畫並呈報主管機關,在查明同意結餘款留供後續年度使用時,當年度結餘款才可免納所得稅。
4.以往年度結餘款支出誤列為使用年度支出項目
機關團體當年度結餘款若依照規定編列使用計畫,並經主管機關同意留供以後年度使用,在後續年度使用之金額在計算使用年度支出比率時,不得列入支出項目計算,但不少機關團體在後續年度結餘款支出誤列為使用年度支出項目。
另外,近年常常有機關團體當年度收入總額已達1億元以上,卻未依規定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遭到國稅局輔導並限期補辦。官員強調,若機關團體財產總額或當年度收入總額達1億元以上,其本身及附屬作業組織所得,應委託經財政部核准為稅務代理人的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
國稅局提醒,若機關團體申報短漏報收入若未超過10萬元或低於全年總收入10%,將視為短漏報情節輕微,仍可適用免課所得稅標準。但如果超過10萬元或總收入10%,則不符合帳證完備的要件,應依法課徵營所稅20%,呼籲機關團體於辦理結算申報時,應檢視結算申報內容是否符合免稅標準及相關法令規定,以維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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