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6/10 23:32:27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提醒執行業務者,包括律師、會計師、建築師等,若希望將捐款列為事務所支出須符合三大條件,才能達到節稅效果,包括捐款名義、憑證、對象與限額規定,若不符要件,即使捐錢也無法在申報時列為支出。
今年報稅季延長至6月底,國稅局近期接到許多執行業務者詢問,是否能將以個人名義捐款給國防或公益團體的金額,列報為事務所支出?
台北國稅局解釋,事務所若要將捐款支出列為支出,應先檢視三大條件。
首先,依現行「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規定,只有在事務所名義下捐贈,才能列為事務所支出,若以個人名義捐款,只能在綜所稅中列為列舉扣除額,與事務所無關。
其次,執行業務者應取得正式的捐贈收據或相關證明,收據上必須載明捐贈金額、捐贈對象、日期等資訊,才能作為費用列報依據,若收據不完整或資料不足,將無法認列為事務所必要支出。
最後則要關注捐贈金額與對象,國稅局說明,對於政府、國防等捐贈,不設金額上限,可全數列報費用;但若是捐贈教育、文化、公益或慈善團體則有限額規定,原則上不得超過該年度執行業務所得的一成,超出限額部分,即使符合其他條件,也不能列為事務所支出。
舉例來說,一家獨資事務所收入800萬元、各項支出共550萬元,負責人以事務所名義捐出30萬元給國防、35萬元給公益團體,另以個人名義再捐出15萬元。
事務所捐款明細中,國防相關的30萬元捐款可全額列支,但公益團體部分因有金額上限,只能列報20萬元,因此該事務所收入扣除各項支出及捐款支出後,執行業務所得為200萬元。
至於個人名義捐款,都要轉回個人綜所稅的列舉扣除額,不能列為事務所捐贈費用。
國稅局提醒,許多執行業務者常因疏忽捐贈名義或不清楚限額規定而無法節稅,建議捐款前務必確認捐贈對象與申報方式,並且保留好所有合法憑證,才能保障自身權益、合法享有稅務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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