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7/21 14:15:34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房屋稅制度歷經多年討論後,2024年7月正式邁入「囤房稅2.0」新時代,也在2025年上路徵收。此次改革最大改變在於,將原本「地方分開課稅、自住分散優惠」的鬆散結構,拉高為全國一致的差別稅率架構,目的在打擊囤房行為、抑制炒房風氣,並強化住宅活化與租賃市場運作。
不過,制度更新帶來的問題也不容小覷,特別是在自住與非自住的分類邏輯,以及夫妻雙方名下若各自持有房屋時,如何計算適用稅率,成為許多民眾面對報稅時的最大困惑。
根據《房屋稅條例》修正後,各縣市政府陸續調整房屋稅差別稅率,並自2025年5月起開徵2024年7月以後的稅額。此次最大變革之一,是將自住用房屋的認定標準由「地方各管」調整為「全國總量管制」,並明文規定,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自住用房屋合計最多三戶,才可適用1.2%或1%的優惠稅率。
也就是說,即使夫妻雙方分別登記在不同縣市的不同房產,只要認定為自住用途,三戶就是上限,不得各自分開適用優惠稅率。
超出三戶的部分,將不再視為自住,而是改依「非自住住家用房屋」類別課徵房屋稅,適用各縣市訂定的差別稅率,稅率區間介於2%至4.8%,採「全國戶數累進」,戶數愈多,稅率愈高。
實例算給你看
以台南市一對夫妻為例,兩人共持有八戶房屋,夫名下三戶,其中一戶為自住,地點在台南與高雄;妻子名下五戶,其中兩戶自住,均位於高雄,其他三戶在台南。
夫妻合計三戶自住房屋,仍可享1.2%優惠稅率;但剩下的五戶則視為非自住,各自計入夫妻名下進行課稅計算。
在此情況下,丈夫另外兩戶非自住房屋為二戶,適用3.2%的稅率;妻子名下三戶非自住房屋,因超過台南市訂定的「前兩戶」稅率範圍,適用3.8%的稅率。
很多納稅人以為只要辦理戶籍設籍、或「有住人」就能算作自住房屋,其實並非如此。根據規定,自住房屋的認定須符合三項條件,須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未出租或供營業使用;須完成戶籍設立登記,若不符合條件,即便是自用,也將無法適用自住稅率,須依非自住規定計算。
面對囤房稅2.0帶來的高稅壓力,納稅人也可考慮兩種調整方式,第一種,釋出多餘房屋作公益出租住宅,若符合公益租賃條件,像是租金管制、承租人身分符合資格,即可適用1.2%法定稅率;投入一般租賃市場,納稅人也可選擇將房屋進入一般租賃市場,根據稅率制度,適用1.5%至2.4%的中間區間稅率,仍遠低於非自住最高4.8%的負擔。
囤房稅2.0不僅是針對多屋者的政策工具,也促使納稅人正視自身的房產配置與居住實況,當「房子該不該留」與「報稅怎麼報」綁在一起,已經不只是財務問題,而是家庭策略的一環。
隨著各地稅率進一步調整與申報細節釐清,納稅人應盡早盤點房屋狀況,做好報稅配置,才能避免因誤報或不了解制度,導致不必要的稅負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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