臉書粉絲團
Face Book

首頁 最新消息 稅務資訊 稅務資訊

追繳重購退稅 三個例外
發佈時間-2025/7/23
2025-07-23 01:38 經濟日報/ 記者 邱琮皓/台北報導

桃園市地方稅務局表示,適用土增稅重購退稅案件,將列管五年,列管期間再移轉或遷出戶籍將會被追繳土增稅,但有三大例外,因子女就學需要、公務派駐國外或土地所有權人死亡而遷出戶籍,只要仍作自用住宅使用,確定無出租或營業,則可免追繳原退還土增稅。

《土地稅法》規定,若民眾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後,在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兩年內,重購另一筆作為自住使用的土地,且新購土地地價高於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原本繳納土增稅後,仍不足支付新購地價者,就可申請退還部分已繳土增稅。

為避免退稅優惠遭濫用,法令規定重購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日起須列管五年,列管期間內,稽徵機關每年會清查,如有再行移轉、出租、營業或遷出戶籍等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情形,會被追繳原已退還的土增稅;除非戶籍遷出,是因為前述三大例外情形。



文章出處:https://udn.com/news/story/7243/88898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