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7.25 17:13 工商時報 傅沁怡
財政部25日公告核定新增兩類房屋為房屋稅條例第五條第四項、房屋稅條例第五條與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住家用房屋戶數認定及申報擇定辦法第四條第十二款所定,不計入房屋税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至第四目納稅義務人全國總持有應稅房屋戶數及適用差別稅率的房屋。
一是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相關法律許可設置(立)之機構提供其服務對象住宿房屋,包括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六十三條許可設立的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依護理人員法第十六條許可設置之一般護理之家或精神護理之家;依精神衛生法第二十二條許可設立之精神復健機構;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八十二條許可設立之安置及教養機構。
第二類則是財團法人或寺廟登記之宗教團體所有,未與傳教佈道之教堂及寺廟相連或在同一範圍內,專供傳教人員住宿的房屋。
財政部表示,相關函令回溯自自2024年7月1日生效,也就是回溯到囤房稅2.0正式上路起即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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