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7-30 01:23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民眾在去世前兩年內贈與財產,應納入遺產總額計稅。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提醒,即使在贈與當時已繳納贈與稅及土增稅,仍須併入遺產總額計算遺產稅,已繳稅額可部分扣抵,但扣抵金額設有限制,不得超過贈與財產併計遺產總額後所增加的應納稅額。
高雄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被繼承人於死亡前兩年內,將財產贈與配偶、子女、孫子女等法定繼承人及其配偶時,該筆財產仍需併入遺產課稅,目的在於防止利用生前贈與規避遺產稅,確保稅負公平。
不過這些贈與時已繳稅款,包括贈與稅與土增稅,仍可以連同利息一併申請自應納遺產稅額中扣抵,但要特別注意的是,如果扣抵的上限,是因為併入該筆財產後所增加的遺產稅額,繳的稅比增加的稅還多,超過部分不能再退還。
舉例來說,小林(化名)在2024年3月13日贈與一筆公告現值600萬元的土地給長子,當時由長子繳納土增稅50萬元,林先生本人則繳納贈與稅30.6萬元,計算方式為600萬扣除免稅額244萬與土增稅50萬後,剩下306萬,以10%稅率課稅得出贈與稅額,隔年4月14日,小林不幸辭世,該筆土地因公告現值上漲至700萬元,依規定須併入遺產總額計算。
在報遺產稅時,這筆土地就要以當時公告現值700萬元申報;至於贈與時繳納的30.6萬元贈與稅與50萬元土增稅,還有假設利息1.4萬元,總共82萬元,可用來申請自遺產稅中扣抵。
不過由於該筆土地併入遺產總額後所增加稅額是700萬元乘以10%為70萬元,最多只能扣抵70萬元,不能全額扣除。
文章出處:https://udn.com/news/story/7243/8904756?from=udn-relatednews_ch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