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額外收施工費 須開發票
發佈時間-2025/8/8
2025-08-08 02:06 經濟日報/ 記者 胡順惠/台北報導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只要是使用統一發票的營業人,對於銷售貨物或提供勞務所收取的全部價款,包括額外加收的材料費、施工費等,不論以現金、轉帳或其他方式收取,均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

中區國稅局表示,近期查核轄內一間長期承攬大型賣場冷氣安裝工程的空調設備公司時,發現該公司負責人個人帳戶,頻繁出現大額現金存入紀錄,有部分資金流向冷氣零件材料供應商。

國稅局查核發現,該公司在2020年至2022年間,到府施工時,消費者以現金支付加收費用,卻未依法開立統一發票,漏報銷售金額高達2,800萬元,逃漏營業稅達138萬餘元,已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補稅並處罰鍰。

國稅局呼籲,營業人在未經檢舉、財政部指定人員調查前,主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加計利息,依《稅捐稽徵法》規定可免予處罰。



文章出處:https://udn.com/news/story/7243/89249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