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9-15 11:43 經濟日報/ 記者 胡順惠/台北即時報導
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提醒,民眾若擁有兩處以上房地,先把其中一處房屋贈與成年子女,再出售另一處房地,並不能適用「一生一屋」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原因在原本的制度設計,就是為了保障家庭核心成員,包括夫妻與未成年子女僅有唯一自住房屋的情況,若已持有或處分過多處房地,就不在優惠適用範圍內。
稅務局說明,現行規定中,土地所有權人如果過去已經用過「一生一次」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仍有機會再申請「一生一屋」優惠,但必須符合嚴格條件,核心精神就是「家庭僅有一處自住房屋」,不論是所有權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皆不能在外另有其他房地,才算符合規範。
依規定,申請「一生一屋」必須同時符合五大條件,第一,出售都市土地面積不得超過150平方公尺,非都市土地則不得超過350平方公尺;第二,出售時土地所有權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不得持有該自用住宅以外的房屋;第三,土地須持有滿六年以上;第四,出售前,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必須在該地設有戶籍,且連續居住滿六年;第五,出售前五年內,不得將房屋出租或作為營業使用。
舉例來說,納稅人小汪(化名)同時持有台中市與彰化縣兩處房地,雖然先把彰化縣的房屋贈與給成年子女,但土地仍保留在自己名下,之後若再出售台中市的房地,因名下仍有另一處基地存在,已不符合「僅有一處自住房地」的規範,自然就無法再申請一生一屋優惠稅率。
稅務局強調,一生一屋優惠稅率是考量一般家庭大多只有一處自住房,政府才放寬條件,讓納稅人除了用過一次「一生一次」優惠之外,還能再多一次機會,若名下房地不只一處,就失去制度原本保障「唯一自住房屋」的意義,民眾在規劃房地贈與或買賣前,務必要清楚了解相關規範,避免事後才發現無法享有稅率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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