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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上市股票賣子女 有眉角
發佈時間-2025/9/17
2025-09-17 00:20 經濟日報/ 記者 邱琮皓/台北報導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二親等間(如父母、子女)買賣未上市公司已簽證發行股票,須繳納證交稅,並取得國稅局核發的「非屬贈與財產同意移轉證明書」才可過戶,否則將會挨罰。

南區國稅局近來查核案件時,發現轄內某未上市櫃已簽證發行股票公司,受理股東與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買賣公司股票時,單憑股東檢附已繳納證交稅的繳款書,就辦理過戶登記。

國稅局表示,證交稅依規定是向出賣有價證券人課徵,由買受人於每次買賣交割當日代徵稅款,並於代徵次日填具繳款書向國庫繳納,但依遺贈稅法規定,公司辦理股東二親等內親屬間買賣公司股票過戶登記時,應通知股東檢附「非屬贈與財產同意移轉證明書」,若欠缺該項證明書,而逕行辦理過戶登記,將依規定處罰。


文章出處:https://udn.com/news/story/7243/90093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