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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2 00:38:21 經濟日報 記者 邱琮皓/台北報導
	
財政部明定五種情形,都屬分期付款買賣性質,相關進項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一,租賃期間屆滿時,租賃車輛所有權移轉給承租人
	
二,承租人在租賃期間可行使購買租賃車輛選擇權
	
三,租賃期間達租賃車輛經濟年限四分之三
	
四,租賃開始日,最低租賃給付現值達租賃車輛公允價值90%
	
五,其他足資證明租賃車輛已移轉附屬於該車輛所有權所有之風險與報酬
稅局補充,企業若承租自用乘人小客車,但不屬於上述五種情況,且符合未限制供一定層級以上員工使用與車輛集中或統一管理等要件,就不屬於酬勞員工個人貨物或勞務,若是作為提供企業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所支付的進項稅額就能抵稅。
	
	
文章出處: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6710/9019905?from=edn_related_storybott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