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10/09 01:48:41 經濟日報 記者 胡順惠/台北報導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企業或民眾因欠稅被限制財產移轉時,若要提供擔保品以解除限制,必須符合《稅捐稽徵法》規定的「相當擔保」要件,否則不會被接受,常見被拒絕的擔保品像是機械設備,因不易變現、折舊快,容易被稅局打槍。
也就是說,擔保品須具備「易於變價、保管,且無產權糾紛」等條件,才能確保政府在必要時能順利回收稅款。
南區國稅局解釋,提供納稅擔保目的,是確保稅捐能如期徵起及在短期內順利變現,因此若欠稅人提出擔保品在價值穩定性、保管或變現上有疑慮,稅捐機關依法不得核准。
例如,部分企業認為公司設備或機械具相當價值,主張可作為欠稅擔保品,然而這類資產折舊快、變現性差、保管難度高,且市價評估不易,並不符合法定擔保標準。
舉例來說,A公司因滯欠稅款,土地遭登記禁止移轉,該公司提出以廠內機器設備作為欠稅擔保,希望塗銷土地禁止處分,但國稅局審查後認為機器設備不易保管、估價及變現,不符相當擔保要件,因此依法不予核准。
依規定,納稅義務人可提供的合法擔保品包括黃金、公債、銀行存款單摺、土地、房屋等,或其他經財政部核准、具保值性與流通性的財產,只要能確保稅款可迅速變價清償、無權利爭議者,才可作為解除禁止處分的擔保。
	國稅局提醒,納稅人應審慎評估自身財務狀況,若收到繳款書並確認核定內容無誤,應儘速繳納以免增加滯納金與利息負擔,若有繳稅困難,也可依法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切勿以不符條件的資產作擔保,以免徒增程序時間與行政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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