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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稅申報 成立30天內提出
發佈時間-2025/10/15
2025-10-15 00:38 經濟日報/ 記者 邱琮皓/台北報導

《契稅條例》規定,納稅義務人於不動產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及分割契約成立日起30日內,應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契稅。屏東縣政府財稅局提醒民眾,在計算30日期限時,「契約成立之日」當日也計入,提醒留意相關期限。

依規定,納稅人在不動產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及分割契約成立日起,或因占有依法申請為所有人之日起30日內,應填具契稅申報書表,檢附公定格式契約書及相關文件,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契稅。財政部2008年函示,所稱「契約成立之日起30日」,應將「契約成立之日」計入在內。

舉例來說,若訂約日為2025年8月4日,應自8月4日起算,至9月2日前備妥相關文件,向所在地稽徵機關完成契稅申報;若截止日適逢假日,可順延至假期結束次日辦理。若納稅人未在法定期限內完成申報,每逾三日將加徵應納稅額1%怠報金,最高不得超過應納稅額,且以1.5萬元為上限。


文章出處:https://udn.com/news/story/7243/90701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