臉書粉絲團
Face Book

首頁 最新消息 稅務資訊 稅務資訊

保費扣除額 同戶才能列報
發佈時間-2025/10/16

2025/10/16 02:14:52 經濟日報 記者 胡順惠/台北報導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民眾申報綜所稅時,若要列報受扶養親屬人身保險費作為扣除額,要保人與受扶養親屬須在同一申報戶內,否則不得列報其保險費扣除額。

民眾在選擇要不要列報扶養、由誰扶養的時候,需考量所得、可列報扣除額等多重因素,提醒納稅人要仔細撥算盤。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規定,納稅人可列報本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的人身保險、勞保、國民年金及軍公教保險費,每人每年最高可扣除2.4萬元;全民健康保險則不受金額限制,可全額扣除。

不過《保險法》第3條也明確指出,要保人是與保險公司簽約、負責繳費的人。因此,若要報稅時將保險費列為扣除額,必須確認要保人與受扶養親屬屬於同一申報戶,否則不符合法定要件。舉例來說,花花申報綜所稅時,列報扶養子女小花,但並未列報扶養母親大花,她並列報保險費扣除額共42,514元。其中有18,514元是小花的人身保險費,並以大花為要保人。但因花花並未列報扶養大花,即使大花為小花支付保險費,但兩人不在同一申報戶,花花在申報綜所稅時,這筆保費不能列入扣除額。

如果花花同時將大花也列為扶養親屬,如此一來,大花、花花在同一申報戶,這筆保費就能列報;另外,也可選擇由大花直接列報扶養孫女小花,兩人也在同一申報戶,大花申報綜所稅時,也可以列報這筆保費。

國稅局表示,綜所稅以「家戶」為申報單位,因此列舉扣除額必須是同一戶成員的支出,包含保費、醫療費、教育學費等,皆以此為原則,若要保人與被保險人分屬不同戶,即使實際支付保費,也無法列入扣除。



文章出處: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6710/90727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