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10.21 20:45 工商時報 魏喬怡 孫彬訓
民眾若因債務無法償還而致壽險、年金保險的保單受執行機關扣押,將可能面臨失去未來維持生活經濟安定的保險保障,保險局副局長陳清源21日提醒,保單遭受扣押時,可善用保單介入權,使保險契約效力延續,維繫保險保障。
陳清源指出,有三種人具有介入權,包括:「對被保險人有保險利益者」(例如被保險人本人或其家屬)、「要保人具名指定之受益人」、「要、被保險人之配偶、父母或子女」等資格者,皆可在取得要保人與被保險人書面同意後,向執行機關繳清相當於解約金額,並通知保險公司行使介入權,完成變更為「新要保人」。一旦要保人變更後,債權人就無法再對該保單聲請強制執行。
陳清源提醒,介入權人繳款並通知保險公司的作業,須在要保人收到扣押命令、破產宣告、清算或更生裁定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完成」。
至於誰是「對被保險人有保險利益者」陳清源進一步說明,如被保險人本人或家屬,所謂的「家屬」就回到民法的「家屬」認定,就是要有共同生活為目的且負有扶養義務的才算有保險利益。陳清源指出,保單介入權會有四大要件,包括:要有保險利益、經要保人與被保險人同意、要幫他代為繳清原本執行扣押的金額,且要經保險公司同意。
陳清源指出,此項修法自今年6月18日上路,主要目的在於兼顧債權人權益與債務人基本生活保障,確保保險契約不因強制執行而中斷。不過,他坦言,由於制度剛上路,尚無法統計各壽險公司的執行狀況,目前司法院及壽險公會也還在討論系統介接與作業流程,會持續督促加速協調介接問題與優化流程。
目前保單解約金豁免扣押的「最低生活費」門檻約為14.6萬元,未達此金額者不得列為執行標的;若超過此金額,法院得視情況將保單解約金納入債務人執行扣押財產整體考量。
金管會提醒,當人壽或年金保險契約之要保人因欠債被法院扣押保單解約金債權,面臨失卻保險保障之風險下,除透過與債權人協商,或依強制執行法第12條及第122條等規定向法院聲明異議以維繫保險保障外,可善用保險法第123條之2規定之保單介入權,由介入權人代為償付相當保單解約金之金額予執行法院或債權人,行使介入權成為新要保人,以發揮介入權維繫保險保障之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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