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10-22 15:49 經濟日報/ 記者 胡順惠/台北即時報導
針對財政部日前發布「個人經常性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營業稅作業規範」,勤業眾信提醒,新制首次明確定義「網紅」與「平台」的課稅範圍,對YouTuber、直播主與跨境影音平台等自媒體產業影響重大,若創作者或平台涉及境內勞務銷售,未依規定登記或申報營業稅,恐面臨補稅與罰鍰風險。
勤業眾信稅務部資深會計師陳建宏表示,新規將「數位創作收入」正式納入營業稅體系,象徵我國稅制數位化的里程碑,對創作者而言,只要每月勞務收入達5萬元起徵點,就須辦理稅籍登記並開立發票;對境外平台來說,若提供的內容主要面向台灣觀眾,也須依境外電商課稅制度繳納5%營業稅。
勤業眾信說明,課稅的核心不是金流在哪裡,而是「服務接受地」在哪裡,也就是說,只要影片或直播的主要觀眾在台灣,即使平台或廣告主設在海外,仍可能被視為「境內銷售」,須依規繳稅。
舉例來說,一名台灣網紅在本地平台上播放影片並獲取廣告分潤,屬境內勞務,應課5%營業稅;但若同樣內容由境外平台播放給海外觀眾,則可適用外銷零稅率。
此外,境外平台若替境外廣告主播放廣告,但收看者為台灣觀眾,該平台仍須依「境外電商」規定繳納營業稅,並應區分境內外觀眾比例計算稅額。
為協助業者與創作者適應制度,財政部公告自即日起至2026年6月30日止,設有輔導期,期間內若尚未完成稅籍登記、開立發票或申報營業稅,得免予處罰。
陳建宏提醒,網紅與平台應建立清楚的交易紀錄,如IP位址、付款帳戶、手機號碼等,以辨識觀眾所在地,並重新檢視收入結構與開票流程,確保遵法報稅,過去以興趣為出發的創作者,只要有穩定營收,就不再是業餘行為,而是必須依法申報的營業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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