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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紅注意!財政部追繳營業稅 輔導期至115年6月 逾期未申報將罰
發佈時間-2025/11/17
2025.11.13  17:19  工商時報  陳碧芬

針對網紅追繳營業稅,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3日表示,考量網紅對網紅新興交易課稅新制施行初期不熟悉,輔導期間及至115年6月30日止,申報繳納為115年7月15日以前的收入,若未依規申報將予以處罰。

國稅局追稅的主要標的,是網紅自平臺取得分潤性質勞務收入等,若境內網紅於境內設有實體固定營業場所、具備營業牌號或僱用人員協助處理銷售事宜,或透過網路銷售,其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首先應辦理稅籍登記。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課稅起徵點的檢視包括銷售貨物或銷售勞務,課徵標準上,114年期間的銷售貨物為10萬元,銷售勞務為5萬元;113年12月31日以前銷售貨物為8萬元,銷售勞務為4萬元。

對於網紅的收入來源課稅,財政部提出法源:營業稅法第6條第1款規定,有網組上傳平臺,授權平臺收取付費訂閱,或網紅影片內容獲得平臺廣告分潤、付費訂閱分潤、直播收益分成及觀眾打賞等勞務收入。

此外,基於網路無國界,該局提醒,還會檢視是人在境內的網紅,勞務所得是在境內或境外,主要課稅對象是境內網紅在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還有以收看及實際消費的觀眾所在地為判斷,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達到規定的起徵點,就要課徵營業稅。

該局提醒,若於上述期間內,網紅有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開立並交付統一發票或申報繳納營業稅之情形者,免依營業稅法第45條、第51條、第52條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

財政部籲請網紅及平臺,應配合辦理,倘因一時疏忽,違反稅法規定者,應主動補報補繳,以維護自身權益。



文章出處:https://www.ctee.com.tw/news/20251113701668-430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