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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揭境外保險商品 「四大特徵」 保障自身權益
發佈時間-2025/11/21
2025.11.20  18:10  工商時報  孫彬訓

金管會指出,境外保險商品常以資產管理公司、財務顧問等名義,透過社群平台宣傳販售,並以「保費便宜」、「投資報酬率高」、「適合長期持有」等話術吸引消費者,而這些保單是由未經金管會許可設立的國外保險公司所銷售,甚至有偽造風險。

金管會提醒民眾切勿購買境外保險商品,以確保自身權益,並建議可留意四大表徵以辨別是否為境外保單:保險公司名稱多以英文列示、保單內容通常以英文書寫、保險費通常需以美元或其他外幣繳交、保險商品未載有在我國合法經營的保險公司備查文號或經金管會核准銷售的文號。

金管會保險局副局長陳清源表示,民眾若有保險需求,應選擇經金管會許可設立的保險公司,並透過合法的銷售通路購買保險商品。民眾可至金管會保險局或產險、壽險公會網站查詢合格保險公司的聯絡資訊,也可至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的「保險商品查詢」專區查詢所擬投保的保險商品。

此外,銷售境外保險商品的公司,都是未依保險法設立經營的外國保險公司,消費者如果購買境外保單,可能會面臨五大風險。

一、保險理賠處理困難:如遇保險爭議需自行接洽外國保險公司,且可能會無法獲得妥善處理,消費者恐求助無門。

二、資訊不透明:境外保單多以英文書寫或為中文譯本,資訊可能未充分揭露,再加上語言隔閡,導致消費者無法充分了解保險契約內容。

三、法律保障不足:銷售境外保單的保險公司不受我國保險法規範,無法獲得我國保險安定基金的相關保障。

四、詐騙風險高:不肖人士可能提供虛假的境外保單,使消費者在難以辨別的情況下被騙取保險費。

五、無法適用我國賦稅優惠:境外保單不為我國法律所承認,消費者所支付的保險費,無法做為所得稅列舉扣除額,而境外保單的死亡保險金即使已指定受益人,也不適用保險法、遺產及贈與稅法有關指定受益人領取的死亡給付不列為被保險人遺產的規定。

此外,陳清源亦強調,依據保險法第167條之1第1項規定,為非本法之保險業或外國保險業代理、經紀或招攬保險業務者,除屬配合政府政策需要且經主管機關公告之保險,透過保險經紀人向國外之保險業投保者外,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三百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金;情節重大者,得由主管機關對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或兼營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業務之銀行停止一部或全部業務,或廢止許可,並註銷執業證照。

因此,任何人均不得在我國境內代理、經紀或招攬境外保單,否則將涉有上開規定非法銷售境外保單的刑事責任。

金管會呼籲,保險從業人員及一般大眾切勿以身試法,民眾若發現有不肖人士招攬境外保單的具體事證,可檢具相關事證向司法單位告發或向金管會檢舉。



文章出處:https://www.ctee.com.tw/news/20251120701610-430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