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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標未稅價 最重罰1.5萬
發佈時間-2025/11/24
2025-11-24 00:31 經濟日報/ 記者 胡順惠/台北報導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提醒,營業人銷售應稅貨物或勞務時,標價金額必須包含營業稅,不能事後再向消費者加收5%,若違反規定,不但容易引發糾紛,還可能被稅捐機關開罰1,500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國稅局指出,營業稅法明定,營業人對外標示價格應為「含稅價」,也就是銷售額已加計5%營業稅,若買方是一般消費者(非營業人),業者應以定價金額開立發票;若買方是營業人,則應在發票上分別載明銷售額與稅額。

舉例來說,若甲公司報價裝潢工程10萬元,消費者乙先生同意後要求開立發票,甲公司卻主張「報價未含稅」,要求乙先生再多付5,000元稅金,否則不開發票,這種行為已違反營業稅法規定,也妨礙消費者行使索取發票的權利,稅捐機關已通知該公司限期改正,若未改善,將依法開罰。



文章出處:https://udn.com/news/story/7243/91581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