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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解決隔代教養卻無法列報特別扣除額的問題,財政部昨(2)日發布解釋令,若是孫子女的父母,均因死亡、失蹤、長期服刑或受宣告停止親權情形,以致無法扶養子女,而由祖父母扶養,即可檢附證明文件,依規定減除孫子女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或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財政部表示,今年報稅、過去尚未核課案件或仍在行政救濟中的案件都可適用。
依民法規定,父母對子女負有扶養義務,若父母均因故不能行使,在無遺囑指定監護人或經法院選定監護人情形下,應由同居的祖父母擔任第一順序監護人。
不過,現行稅法規定,祖父母可以列報扶養親子女的免稅額,但「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以及「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僅有父母才可以列報。
財政部昨天發布解釋令,放寬隔代教養報稅規定,只要納稅義務人孫子女的父母,均因死亡、失蹤、長期服刑或受宣告停止親權情形等其中之一,以致無法扶養子女,由祖父母實際扶養孫子女並列報免稅額,就可減除「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以及「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各2.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