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1/09 18:44文/記者朱語蕎
不少1樓住戶會將原住家改作店面使用,以為未至國稅局辦理營業登記,以為只要營業稅籍檔查無資料,房屋稅即可繼續以原住家用稅率課徵。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房屋稅是以建物實際使用情形認定稅率,不以國稅局營業稅籍資料為限,如實際建物面積已營業使用,不論國稅局營業稅籍資料如何,皆應以營業稅率課徵房屋稅。
另外,若商家已歇業,也要主動向國稅局辦竣停業、註銷或遷出之登記,且現場應整理為可供住家使用之樣貌,才能申請變更為住家用稅率課稅,若現場仍有營業使用跡象,仍應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舉例來說,麵包店在結束營業後改作為住家使用,但卻未將現場留下的製作麵包機器、展示櫃等器材撤離,仍有營業使用跡象,即便沒有在營業,還是會依照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稅務局表示,若房屋同時作住家及營業用,可申請依實際使用面積分別按住家用及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但非住家用者,課稅面積最低不得少於全部面積6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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