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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安定基金設立宗旨即為保障被保險人基本權益,並維護金融安定,依保險法第143條之3第1項第5款明定,安定基金辦理事項包含受金管會委託擔任監管人、接管人、清理人或清算人職務。保險安定基金基金來源為財產保險業及人身保險業者應分別提撥資金。即由各保險業者提撥;提撥比率不得低於各保險業者總保險費收入千分之一。安定基金應分別設置財產保險安定基金專戶及人身保險安定基金專戶,分別收取及保管安定基金收入款項,並分別支付各所屬支出款項。
文章出處:https://udn.com/news/story/7239/92586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