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1/30 01:22:02 經濟日報 記者余弦妙/台北報導
房地產市場交易冷淡,常見建商折讓、降價,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未來出售這筆房地產,在認定房地合一稅取得成本時,要以實際支付價款為準,若當時買入時建商有折讓,記得要先扣掉,以免墊高列報成本導致漏稅。
中區國稅局表示,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的交易所得額,以「核實認定」為原則,依「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規定,如為買賣取得,成本是以購買時的成交價額為準,應以實際支付價款金額來列報。
舉例來說,甲君2024年出售房地,持有期間在兩年以內,辦理個人房地合一稅申報,他以買賣合約書上的總價1,300萬元列為取得成本,但國稅局查到,雖原本契約總價1,300萬元,但後來房屋變更設計,建商追減價款100萬元。
國稅局指出,甲君購買房地的成交價額應扣除100萬元減價,原始取得成本只能列報1,200萬元,因為甲君沒有扣掉,導致成本多列了100萬元,就會涉及短漏報所得。
甲君雖向國稅局主張,是依買賣合約書申報,且無折讓單據等情況,但國稅局說,甲君與建商針對工程變更設計部分合意追減100萬元,並約定在交屋結算時再退款,且交屋結算清單也明載折讓款,甲君顯然知道實際支付金額僅1,200萬元,卻漏報房地交易所得,除補稅外,還要裁罰14萬元。
國稅局提醒,民眾報繳房地合一稅時,依規定可列報成本包括可供使用狀態前支付的必要費用,如契稅、印花稅、代書費、規費、公證費、仲介費等,及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前之借款利息,或取得房屋後,於使用期間支付能增加房屋價值或效能且非兩年內所能耗竭之增置、改良或修繕費。
財政部指出,買賣雙方訂定契約、辦理實價登錄後,建商如另依協議給與折讓款,會開立營業人銷貨「折讓證明單」給買受人,民眾若直接以買賣契約總價申報成本,會因未扣除折讓款致虛列成本,造成短漏報所得。
國稅局提醒,個人於房地交易過程中,如明知有折讓款,卻未於申報房地合一稅時自取得成本扣除,而有意短漏報所得者,經稽徵機關查獲,除發單補稅外,也將審酌違章情節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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