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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例來說,陳先生(化名)2019年4月取得舊屋,2020年3月再以買賣取得新屋,但陳先生直到2021年2月才將戶籍遷至舊屋,並於2021年5月出售舊屋,在申報房地合一稅時,列報減除重購抵稅額98萬元。國稅局發現,陳先生在2020年3月取得新屋時,雖主張購入新屋前一直居住於舊屋,但卻未辦妥戶籍登記,認定不符重購退抵稅規定,最終核定重購抵稅額為0元。
文章出處:https://udn.com/news/story/7243/93448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