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2-26 01:57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台北報導
不少公司誤以為由總公司統一總繳營業稅後,各地分公司就無須申報。財政部台北國稅局提醒,經財政部核准由總機構總繳營業稅的營業人,所屬分支機構仍應向所在地國稅局申報銷售額及進項憑證。
依《營業稅法》規定計算一般稅額的營業人,可向財政部申請核准,就總機構及所有其他固定營業場所銷售的貨物或勞務,由總機構合併向所在地主管國稅局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所屬分支機構雖無須繳納營業稅,但依規定,仍應申報銷售額及進項憑證,這是過往常會忽略的規定。
舉例來說,甲公司稅籍設於高雄市,經核准由總機構總繳營業稅,並如期報繳2025年11-12月期營業稅,但其所屬分支機構乙分公司稅籍設在台北市,未於期限2026年1月15日前,向所屬國稅局申報銷售額及進項憑證,違反營業稅法規定。
國稅局查獲後,除通知乙分公司補申報,並依規定加徵滯怠報金。稅局提醒,分支機構不會因總機構核准總繳而免除申報義務,營業人記得仍應準時申報。
國稅局強調,除另有規定,營業人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二月為一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填具規定格式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相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有應納營業稅額者,應先向公庫繳納後,檢同繳納收據一併申報。
國稅局提醒,營業人總分支機構領用的統一發票,不可互換或借用,依《營業稅法》及相關規定,營業人購買的統一發票,不得轉供他人使用,若轉供他人使用,稽徵機關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還可處以罰鍰,屆期仍未改正或補辦,可按次處罰,並可停止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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