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3/03 19:32:27 經濟日報 記者黃于庭/台北即時報導
投保健康保險注意!金管會指出,民眾投保健康保險時,除了應審慎評估自身保障需求與經濟能力,並留意商品類型外,也要特別注意條款內容,包括疾病與醫療行為的定義、等待期間、除外責任及給付上限等重要約定。其中最關鍵的一點,是投保時必須針對要保書上的「健康告知事項」據實回答,避免因告知不實遭保險公司解約而衍生消費糾紛,據統計,去年此類申訴和評議案件共計549件。
保險局副局長陳清源說明,投保健康險時的「健康告知事項」通常包括被保險人過去5年內是否曾罹患高血壓、癌症等疾病,或近2個月內是否因傷病接受醫師診療與用藥等情形,將作為保險公司核保與風險評估的重要依據。若要保人有隱匿、遺漏或不實說明,可能影響保險公司對危險的判斷。
依《保險法》規定,若要保人違反告知義務,有隱匿、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公司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公司得於知有解除原因後1個月內,且於契約訂立後2年內逕行解除契約;另被保險人帶病投保且未據實告知,即使保險契約訂立後超過2年,保險公司不得解除契約,但保險公司仍可對投保前已發生的疾病不負給付責任
根據統計,去年壽險公司整體申訴與評議案件合計8,238件,其中涉及投保時帶病投保共549件,占整體6.66%,其中,申訴件數298件、評議件數251件;另單純違反告知義務的案件共188件,占比約2.28%,其中,申訴件數119件、評議件數69件。陳清源表示,觀察申訴與評議案件情況,顯示相關爭議仍具一定比例,因此有必要加強宣導。
從整體申訴和評議案件類型來看,醫療必要性爭議仍為保險申訴最大宗,占比約26.61%,主要是保險公司與消費者對於某些醫療處置是否屬於條款所稱「必要醫療」認知不同所致。
金管會提醒,為避免保戶投保時有未就要保書的書面詢問據實告知,而遭保險公司解除保險契約之情事,消費者於投保健康保險時應誠實告知被保險人健康狀況,以避免與保險公司發生相關的理賠爭議,有效分散未來的風險。
文章出處: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5613/9357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