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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13 07:30 記者鄭琪芳/台北報導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繼承的遺產土地,是依被繼承人死亡時的「公告土地現值」核算遺產稅課稅價值,如果土地設有地上權時,因該土地的使用權歸屬於地上權人,導致土地價值減低,因此應扣除地上權的價額後,計算該筆土地的遺產價值。因此,民眾辦理遺產稅申報前,應留意土地登記謄本的「他項權利部」是否設定地上權,若設定地上權,可減少土地價值、減輕遺產稅負擔。
舉例說明,甲君過世時遺有一筆土地,依死亡年度公告土地現值計算遺產價值為 1000萬元,繼承人乙君申報遺產稅時,發現該土地設有「未定年限」的地上權、每月地租5萬元,由於未約定年限,依上述規定,按1年地租額的7倍估定地上權價值為420萬元(5萬元×12月×7倍),可自公告現值中減除後,申報該筆土地遺產價值為580萬元(1000萬元-420萬元)。
文章出處:https://ec.ltn.com.tw/article/breakingnews/53682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