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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3 01:17:31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台北報導
解釋令內容包含:企業未依規定填發免扣繳憑單、信託受託人未依規定申報、填發扣繳憑單、扣繳義務人未扣繳、短漏扣繳稅款等情況,在第一次查獲起算一年內,同樣違章事實出現三次,將不適用「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違章事實次數計算,即使是「自動補報」也算一次;一旦累積達到三次,連減罰的機會都不能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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