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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違章減免罰 訂「三振條款」
發佈時間-2026/3/23

2026/03/23 01:17:31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台北報導


財政部近日發布解釋函令,明確所得稅扣繳減免處罰「三振條款」計算方式。依規定,一年內出現三次以上同樣違章事實,就不能適用減輕或免罰規定,財政部解釋,「一年內」是指首次查獲起算,而非以日曆年計算。

《稅捐稽徵法》規定,一年內出現三次以上的同樣違章事實,就不得適用減輕或免罰規定,針對違反營業稅法部分,財政部過去已發布過解釋令說明,所謂一年內,是指首次查獲起算一年,財政部近日針對所得稅扣繳相關規定,亦發布解釋令說明,明確化相關規定,降低徵納雙方爭議。

解釋令內容包含:企業未依規定填發免扣繳憑單、信託受託人未依規定申報、填發扣繳憑單、扣繳義務人未扣繳、短漏扣繳稅款等情況,在第一次查獲起算一年內,同樣違章事實出現三次,將不適用「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違章事實次數計算,即使是「自動補報」也算一次;一旦累積達到三次,連減罰的機會都不能適用。



文章出處: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6710/9396077?from=edn_search_resul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