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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報稅/捐款公私立學校列報大不同 捐贈私校最高可扣除綜所稅總額20%
發佈時間-2026/3/30

2026/03/30 01:10:35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台北報導


不少民眾熱心捐助學校活動、獎學金、教學設備或支持辦學發展,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提醒,雖然在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可依法列舉扣除,但會依照捐款對象不同,而有不同的列報捐贈扣除額規定。

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據所得稅法及私立學校法相關規定,個人捐款給私立學校或已依法立案公、私立學校家長會,屬對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團體的捐贈,最高能扣除綜合所得總額20%;若捐款給公立學校設置獎學金、擴建校舍或購置教學設備等,視為對政府捐贈,可全額列報捐贈扣除額,不受金額限制。

另外,若是透過「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捐款,列舉扣除上限為綜合所得總額的50%,若透過該基金會,未指定捐款予特定學校法人或學校者,可享全額扣除。

舉例來說,陳先生(化名)114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為100萬元,當年度分別捐款給公立學校10萬元、學校家長會25萬元,同時再透過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指定學校捐贈15萬元,及不指定學校15萬元,共計捐款65萬元。依規定,甲君捐助公立學校可全額扣除10萬元,對家長會捐款25萬元,因已超過可列報限額20萬元,僅能扣除20萬元,對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指定學校部分,因未超過綜合所得總額50%限額,可再扣除15萬元、以及不指定學校的捐贈15萬元,陳先生114年度可列舉捐贈扣除額合計60萬元。

高雄國稅局指出,不少民眾在捐款給辦學單位或是學生活動時,並未確認捐款單位是否符合可列舉捐贈扣除額規定,因此強調民眾捐款時務必要確認捐款單位,並且妥善保存收據,依相關規定申報列舉扣除額,才能保障自身權益。

同時,高雄國稅局也提醒,依規定,個人捐贈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的財產,該受贈單位必須為依法登記的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者,始得不計入贈與總額。



文章出處: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6710/94102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