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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報稅/大小網紅報稅 掌握三重點
發佈時間-2026/4/16

2026/04/16 01:41:42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台北報導


回應「網紅經濟」,財政部去年底明訂網紅報稅規定,因涉及網紅、平台與觀眾三方,只要任一環節與我國產生經濟關聯,網紅自平台取得收入就須課稅,又依規模區分為大網紅、小網紅,在5月報稅季分別要記得申報營所稅、綜所稅。

專家提醒,網紅報稅時有三個關鍵不能忽略,包括規模、稅務身分、所得來源。

近年在社群平台與影音媒體蓬勃發展下,愈來愈多YouTuber、網紅及自媒體創作者,透過影音創作、直播互動或社群經營,取得廣告分潤、訂閱費、業配合作與觀眾斗內(贊助)等收入,人人皆可能是網紅,財政部去年也明訂相關報稅規定。

現行規定,網紅課稅方式,主要以規模作為區分,只要符合境內有實體固定營業場所、境內具備營業牌號、境內有僱用人員處理業務、透過網路銷售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銷售貨物為10萬元、銷售勞務為5萬元)等條件之一,就會被歸類在「大網紅」。

「大網紅」應辦理營業稅稅籍登記,一般而言,有一定規模的網紅都會有專門剪輯的辦公室、團隊、甚至會成立公司或工作室,或透過網路平台獲得每月超過5萬元的分潤,都是應辦理稅籍登記對象,依規定報繳營業稅。

若為公司組織,採曆年制者也別忘記在每年5月將所得依規定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

若未符合上述條件的「小網紅」,所得被視為個人網紅的執行業務所得,應依法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或基本稅額(倘有海外所得)申報。

安侯建業稅務部執業會計師謝昌君指出,網紅提供創作內容上傳平台,並由平台傳遞給觀眾觀看,才完成勞務提供,而整體交易流程涉及網紅、平台與觀眾三方,若其中任何一個環節與我國產生經濟關聯,網紅自平台取得的收入,即可能被認定為我國來源所得。

他指出,由於交易流程往往涉及跨境活動,倘涉及境外平台與境外觀眾,實務上可採簡化方式,以50%認定為我國境內利潤貢獻程度,或由納稅義務人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向稅捐機關申請核實認定境內利潤貢獻比例,據以計算應課稅的我國來源收入。

財政部進一步表示,小網紅若以身分別區分課稅範圍,若為境內居住者,我國來源的網紅所得額,應辦理綜所稅結算申報及繳稅,或者是非我國來源的網紅所得額,則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申報最低稅負;非居住者取得我國來源的網紅收入,則須20%扣繳完稅,未經扣繳者自行申報納稅。

此外,安侯建業稅務部協理林上軒提醒,財政部針對新制提供的輔導期間將於今年6月30日屆滿,屆期後若未依規定完成申報或繳納稅款,恐將面臨補稅與裁罰風險。

建議網紅及自媒體創作者及早檢視自身收入結構與申報方式,必要時諮詢專業稅務顧問,以確保在網紅經濟快速發展的環境下,妥善履行相關稅務義務。



文章出處: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11994/94444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