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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中的法律/網紅課稅 不再處灰色地帶
發佈時間-2026/5/11

2026/05/11 01:14:33 經濟日報 謝昌君


隨著YouTube、直播與社群平台帶動網紅經濟快速成長,相關稅負規範也逐漸完備,財政部已於2025年9月發布「個人經常性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營業稅規範」,首度針對網紅、內容創作者等新型態收入建立完整課稅制度,代表網路創作收入不再處於灰色地帶,只要達一定門檻,創作者就可能須辦理稅籍登記、開立發票,並繳納營業稅。

依規定,個人持續透過網路提供內容或服務並取得報酬,原則上就會被認定為提供「數位勞務」,納入營業稅課稅範圍。其中最基本的判斷標準,是是否達到營業稅起徵點,以現行制度來看,銷售勞務每月達5萬元,即須辦理稅籍登記,並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

除收入門檻外,是否屬於「境內身分」,也是影響課稅的重要關鍵。依據規範,只要個人在台灣設有住所,或使用設備、IP位置、手機門號等資訊可判斷為在台灣使用,即可能被認定為境內身分。將直接影響是否需要辦理稅籍登記,以及後續營業稅計算方式。

在確認門檻與身分後,網紅經濟主要涉及三大收入來源,包括平台分潤、廣告投放服務費,以及觀眾訂閱或贊助,這三類收入課稅方式各有不同。

首先是最常見的「平台分潤」,創作者透過平台提供內容,平台再依流量或廣告收益分配收入,這類收入的課稅關鍵,在於觀眾及平台所在地。

若創作者為境內身分,且分潤來自台灣觀眾,則須按5%稅率報繳營業稅並開立發票;若來自境外觀眾且平台亦為境外,則可適用零稅率。

也就是說,若境內網紅自境外平台取得分潤收入,必須依觀眾來源比例拆分計算。例如觀眾若有六成在台灣,就需就六成收入課徵營業稅,其餘部分則適用零稅率,實務上也需以平台後台數據作為佐證。

第二類是「廣告投放服務費」。企業透過平台投放廣告,即使平台在國外,只要廣告觸及台灣市場,仍可能產生營業稅。若由境外平台提供服務,且廣告主為台灣企業,通常適用「逆向課稅」,由該企業自行計算並繳納5%營業稅;若廣告主為一般民眾,則改由境外平台依跨境電商制度申報並繳稅。至於廣告若主要觸及境外觀眾,則該部分收入可排除在課稅範圍之外。

第三類則是「訂閱費與贊助收入」。規範已明確將這類收入視為觀眾支付取得數位內容服務的對價,因此同樣納入營業稅課稅範圍。若平台為境內業者,需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若為境外平台,則依觀眾身分區分,由平台或特定情況下的使用者負擔納稅義務。

這套制度的核心邏輯其實相當一致,即回歸「勞務提供地或使用地是否在台灣」,只要交易涉及台灣市場,不論平台或金流來自何處,都可能產生營業稅義務。

未來網紅、平台與廣告主都應留意觀眾或客戶所在地的資料蒐集與保存,例如平台後台流量數據,將成為區分課稅範圍的重要依據。隨著稅制逐步補強,網路創作已不只是內容經營,更涉及完整的稅務管理,若未及早因應,恐面臨補稅與罰鍰風險。(本文由KPMG稅務投資部執業會計師謝昌君口述,記者胡順惠整理)



文章出處: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6710/9493810?from=edn_next_stor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