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5-12 01:48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不少獨資商號老闆申報個人綜所稅時,直接下載國稅局提供的所得資料就申報,忽略自家商號的所得不會自動帶入,結果漏報營利所得。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獨資、合夥事業雖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但其盈餘仍須由負責人或合夥人併入個人綜所稅申報,若漏報除補稅外,還可能被罰。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非屬小規模營業人的獨資或合夥組織,仍須辦理營所稅結算申報,雖然這類事業本身免計算、免繳納營所稅,但其全年所得額,屬於《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的「營利所得」,必須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人自行併入個人綜所稅辦理結算申報。這類所得有一個常見陷阱,就是不會出現在報稅期間提供下載的所得資料中,因此不少民眾誤以為只要照著系統資料申報即可,結果漏掉商號所得。舉例來說,小明(化名)經營獨資A商號,該商號2024年度申報全年所得額200萬元,但小明辦理綜所稅申報時,僅採用網路申報系統下載的所得資料,未另外填報商號所得,導致漏報200萬元營利所得,後續遭國稅局查獲,除須補稅外,也被處罰。
國稅局提醒,獨資、合夥事業與一般公司不同,公司獲利是先課營所稅,再由股東申報股利;但獨資、合夥事業採「所得歸戶」概念,盈餘直接歸屬負責人或合夥人,因此即使營所稅免稅,個人端仍須申報。若民眾是一時疏忽漏報,只要在未被檢舉、未經國稅局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並加計利息,仍可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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