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5-28 01:02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台北報導
財政部昨(27)日發布解釋令,民眾租借醫療輔具的租賃費用,可在申報綜所稅時,依規定列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尚未核課確定案件皆可適用,也就是今年報稅時,若有相關單據,立即可以適用。
財政部表示,民眾申報綜所稅,可列舉扣除醫藥及生育費,過去財政部已解釋,「購買」醫療輔具可適用醫藥費列舉扣除,財政部昨日再擴大解釋,如果不是購買,而是租賃費用,也同樣可以列報。
財政部表示,如因身心障礙而負擔具醫療性質輔具相關支出,無論以購買或租賃方式,均可檢附相關文件,就實際負擔支出核實列報醫藥費列舉扣除。至於「具醫療性質輔具」則有範圍限制,包括「身心障礙者醫療復健費用及醫療輔具補助辦法」所正面表列的醫療輔具,及「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所列輔具。
納稅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購買或租賃醫療輔具,若已依規定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補助核准,檢附主管機關審核結果及發票或收據影本,針對超過補助部分的輔具支出列舉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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