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6/08 01:02:58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高資產家庭傳承財產,遺產稅是一大關注重點。國稅局提醒,若同一筆財產在短時間內連續繼承,可善用「九年條款」,亦即當被繼承人在死亡前九年內曾繼承財產,且財產已繳過遺產稅,將可有一定比率不計入遺產總額,最多甚至可全數不計入。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被繼承人在死亡前五年內繼承,且已納遺產稅的財產,可直接不計入遺產總額;若是在死亡前六年至九年間取得,且已繳納遺產稅,則按年遞減扣除80%、60%、40%及20%。
也就是說,死亡前九年內曾繼承遺產,且遺產課過稅,同時符合這兩大條件的前提下,可依據連續繼承間隔的長短,分別按照不同比率,自遺產中扣除。
國稅局強調,這項減免規定是為避免同筆財產,因短期內連續繼承,而被重複課徵遺產稅,加重納稅人負擔,因此若前次繼承財產時,並未繳納遺產稅,將無法適用減免。
舉例來說,何先生(化名)2026年3月過世,遺有五筆土地及1,200萬元存款,其中土地公告現值合計3,000萬元,而這五筆土地是何先生在過世前三年,因繼承父親遺產取得,且當時已繳過遺產稅。
在此情況下,因這筆土地屬於死亡前五年內繼承且已完稅的財產,可100%不計入遺產總額,因此何先生遺產僅剩1,200萬元存款,再扣除配偶、子女免稅額及各項扣除額後,遺產淨額為負數,最後完全不用繳遺產稅。
若同樣的土地是在何先生死亡前六年至九年間繼承,雖不能全額排除,仍可享有部分扣除優惠。
國稅局表示,為避免同筆財產在短期連續繼承時重複課徵遺產稅,民眾申報時,應留意被繼承人死亡前九年內是否有繼承且已納稅財產,以保障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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