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6-09 01:20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親屬間贈與土地,不少人誤以為只要申報為「買賣」案件,就能適用土增稅10%的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但桃園市稅務局提醒,親屬間土地移轉若實際屬於「贈與」,卻刻意以「買賣」名義申報,不僅無法適用優惠稅率,遭補稅加罰,還可能涉及偽造文書等法律責任。
近來有民眾向稅局詢問,父母與子女、祖父母與孫子女,或兄弟姊妹等二親等親屬間移轉土地,是否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10%優惠稅率課徵土增稅?
桃園市稅務局解釋,若土地移轉確實屬「買賣」行為,且符合自用住宅用地相關規定,可適用10%優惠稅率。不過,如果實際上是「贈與」,即使雙方以買賣名義辦理,也不能適用優惠稅率,而必須依土地漲價總數額,按20%、30%、40%的累進稅率課徵土增稅。
稅務局說明,「一生一次」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有相關適用條件,包括地上房屋須為土地所有權人、其配偶或直系親屬所有;出售前一年內不得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且土地所有權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其中一人須辦妥戶籍登記。
此外土地面積也有限制,都市土地以300平方公尺內為限,非都市土地則以700平方公尺內為限。另有一項常被忽略的規定是,自用住宅的評定現值若低於所占基地公告土地現值10%,原則上也不適用優惠稅率,但若房屋建築完成滿一年,則不受此限制。
稅務局提醒,親屬間辦理土地移轉時,無論採買賣或贈與方式,都應依實際交易事實訂約及申報,切勿為了節稅,將實際贈與案件虛報為買賣,以免後續遭稅捐機關查核,不僅可能被補稅、處罰,甚至衍生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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