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6-17 01:13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部分企業辦理營所稅結算申報時,會預先估列薪資或年終獎金支出,列為費用。
不過,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提醒,若相關薪資或獎金僅停留在帳面估列階段,並未具備明確給付義務或相關依據,屬未實現費用,就不能列為當期費用,否則可能面臨補稅。
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或經財政部專案核准的特定項目之外,原則上未實現的費用及損失不得認列。也就是說,企業雖可基於會計處理需要,依權責發生制估列相關費用,但在辦理營所稅申報時,仍須符合稅法規定,否則國稅局查核時可能剔除相關費用。
北區國稅局近期查核到一起違規案例,甲公司在辦理2024年營所稅結算申報時,列報應付薪資支出達1,200萬元。
國稅局檢視相關資料後發現,該公司僅於年度終了時,以會計分錄估列這筆費用,並未在公司章程載明相關獎金制度,也未經股東會事先決議,更無法提出與員工間事前約定的獎金發放標準或相關證明文件。
由於這筆支出欠缺明確的給付義務基礎,未達可認列費用的條件,國稅局認定屬於未實現費用,依現行規定將1,200萬元費用全數剔除,並補徵營所稅240萬元。
國稅局說明,企業若要認列薪資、獎金等支出作為費用,須具備合理且明確的給付依據,例如公司章程規定、股東會決議、董事會決議,或勞動契約、獎金辦法等相關文件,以證明公司確實負有支付義務,而非僅為降低稅負而於帳上預先估列。
國稅局表示,企業應區分會計認列與稅務認列差異,即使依會計原則可估列相關費用,不代表稅法允許列報扣除,提醒企業留意相關規定,以免日後遭查核補稅,甚至衍生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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