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6-19 00:56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台北報導
海外代購應留意營業稅籍登記規定,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若進口貨物經由「集運」方式,運送至國內固定營業場所管理並收取款項,已非單純代辦物流性質,而屬在境內從事銷售貨物行為,應依法辦理稅籍登記並報繳營業稅。
隨電子商務及社群平台蓬勃發展,民眾透過網路、直播平台或社群媒體從事海外商品代購、代訂及團購等交易模式相當普遍。依營業稅法規定,外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的固定營業場所為營業人;銷售貨物的交付須移運者,其起運地在中華民國境內者為境內銷售貨物。
中區國稅局指出,消費者於網站或社群平台購買境外商品,該進口貨物經集運入境至我國境內固定營業場所,例如倉庫、工作室、代收點,再經拆包、分裝配送與消費者,並處理售後服務、退換貨及收款等相關作業,屬在境內銷售貨物行為,應由固定營業場所負責人依法辦理稅籍登記報繳營業稅。
舉例來說,黃先生(化名)為境外A公司透過FB直播銷售外國商品,在收取消費者款項後,將貨物集運至我國境內某倉庫等固定營業場所,經檢查貨品、重新拆分包裝後,再分別透過物流方式配送給消費者,屬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
因境外A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未辦理稅籍登記,由黃先生以自己名義與國內直播訂單整合平台業者、某超商店到店、物流宅配業者簽訂契約,並負責租借貨倉、理貨、收取貨款等維運,屬境外A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實際行為人,卻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核定補徵營業稅額197萬餘元,並依規定移送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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