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7-03 02:12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台北報導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小規模營業人新購買供營業設備時,如無營業稅法中不得扣抵情形,且確實取得統一發票,並依期限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當期進項憑證時,可以進項稅額10%扣減查定稅額。
若小商家出售營業用的固定資產,依財政部規定,可免徵營業稅,原先已扣減的進項稅額也無須補稅。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符合依規定計算稅額的營業人,在銷售非經常買進、賣出而持有的固定資產,免徵營業稅;同時也規定小規模營業人(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營業人),在購買營業上使用的貨物或勞務,取得載有營業稅額之憑證,並依規定申報者,應按其進項稅額10%,在查定稅額內扣減。
舉例來說,某家麵包店為國稅局核定、按季課徵的小規模營業人,查定每月銷售額16萬元,依照1%稅率計算,每月稅額1,600元。
麵包店去年11月時購買節能烘焙設備,取得載有銷售額4萬元的統一發票,進項稅額2,000元,並於今年1月5日前向主管稽徵機關提出申報。經審查符合規定,可以進項稅額10%,也就是200元,在當期營業稅查定稅額內扣減。
因此,麵包店去年第4季營業稅原本為4,800元,扣減進項稅額後,實際應納稅額4,600元。後續麵包店在今年2月汰舊換新營業資產,以3萬元出售舊設備時,可免徵營業稅。
國稅局解釋,小商家因出售營業用固定資產,可免徵營業稅且已扣減之進項稅額亦無須補稅;另新購買供營業上使用之設備,如無營業稅法中不得扣抵的情形,且取得載有其名稱、統一編號及營業稅額之憑證應分別於1月、4月、7月及10月之5日前,向國稅局申報,並以當期各月進項憑證為限,可以進項稅額10%扣減查定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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