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7-03 02:12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台北報導
執行業務者承租房屋供執業使用,若約定由業者(房客)代房東負擔房屋稅、地價稅、扣繳稅款、二代健保、房屋火險地震險及修繕費等費用時,代為繳納各項稅捐及費用視同支付租金,應併入租金給付總額,依規定扣繳稅款並辦理扣繳憑單。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指出,租賃雙方若約定由房客代房東繳稅,或代房東支付維修、擴建費用等,房客因履行約定條件而支付代價,等同於支付房租。
例如,林先生(化名)2024年向黃小姐(化名)承租一樓店面作為地政士事務所使用,雙方租約除約定月租金1.5萬元,也約定店面的房屋稅、地價稅及房屋火險費共計1.8萬元,也由事務所負擔。
林先生將代墊費用列報於租金支出科目,但事務所僅就該年度給付租金總額18萬元申報扣繳憑單,代支付各項稅捐及費用1.8萬元漏未併入租金給付總額填報扣繳憑單,造成申報錯誤而遭受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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