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7/07 02:03:20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海外投資愈來愈普遍,財政部台北國稅局提醒,若出售海外資產發生交易損失,依法只能扣抵同年度的海外財產交易所得,不能與海外營利、利息等其他類別所得互抵,否則可能因申報錯誤而遭補稅甚至受罰。
依規定,同一申報戶全年海外所得合計達100萬元者,就應將海外所得全數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若基本所得額超過當年度免稅額750萬元,則須依最低稅負制計算基本稅額。
國稅局指出,海外財產交易所得應以實際成交價格扣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後計算。若交易發生虧損,雖可扣抵,但僅限同一年度的海外財產交易所得,且扣除金額不得超過該年度海外財產交易所得;至於海外營利所得、利息所得等其他類別所得,則不得互相扣抵。
舉例來說,小剛(化名)申報2023年綜所稅時,申報全年海外營利所得為2,191萬元,另有海外金融商品交易損失1,732萬元,自行將兩者互抵,以459萬元申報海外所得。不過因海外財產交易損失依法不得抵減海外營利所得,國稅局重新核定後,補徵基本稅額318萬餘元,並處罰。
文章出處: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6710/96107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