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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戶後解約 土增稅不能退
發佈時間-2026/7/9

2026/07/09 02:22:20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土地買賣因故解除契約,不一定可以退回已繳納的土地增值稅。台中市稅務局提醒,若尚未辦理過戶,可申請撤回土地移轉現值申報,並退還已繳稅款;但如果已完成過戶,即使買賣雙方事後協議解除契約,也無法退還原本繳納的土增稅。

稅務局表示,其中的關鍵在於是否已完成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若已過戶,買賣雙方就無法假裝沒發生過,甚至返還土地時,還要再繳納一次土增稅。

稅務局解釋,民眾若因買方無法完成交易,雙方決定解除土地買賣契約,只要土地尚未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就可向稅捐機關申請撤回土地移轉現值申報,同時申請退還已繳納的土增稅。

申請時,買賣雙方須填寫撤回土地現值申報申請書,並蓋上與原申報書或買賣契約相同的印章,同時檢附原買賣契約書正本、土增稅繳款書正本及銀行存摺影本等文件辦理。稅務局提醒,退稅申請期限為買賣契約解除日起十年內,若超過期限提出申請,依法將無法退還已繳稅款。

不過,若土地已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即使後來因故解除買賣契約,情況就完全不同。稅務局指出,依法律規定,買方將土地返還給原地主,屬於另一筆新的所有權移轉,法律上視為第二次土地移轉,因此原本繳納的土增稅不僅不能退還,返還土地時,還必須重新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並再繳納一次土增稅。

稅務局提醒,民眾買賣土地,若因故無法完成交易,應先確認目前是否已完成過戶,再了解相關退稅規定,以免誤以為解除契約就一定可以退稅,最後不但無法拿回原先繳納的土增稅,還可能因返還土地而增加另一筆稅負,提醒買賣土地時務必留意相關規定。



文章出處: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6710/96157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