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7-15 00:00 聯合報/ 記者朱漢崙/台北報導
利率變動型保單(利變保單)被部分業者當成銀行定存販售,讓民眾誤解因此引發不少爭議。金管會昨天宣布畫設三道防線,要求業者須加註警語、列出不同宣告利率的情境、以及納入內稽內控項目,違規最高可罰一千兩百萬元,新規明年元旦上路。
金管會保險局副局長蔡火炎表示,有民眾反映兩年利變保單保費繳交兩百萬元,第七年解約時,發現保單解約金約二一二萬元,民眾將保單宣告利率誤以為是保單投資報酬率,自行計算報酬率僅百分之○點九二,因此質疑比銀行定存還差。
蔡火炎說,民眾可能認為利變保單「宣告利率」比銀行定存利率高,但實際上兩者並非替代品。實務上利變保單的保費會先扣除附加費用,再去累積保單價值;此外,利變保單會設置區隔帳戶,概念上宣告利率是區隔帳戶的投資報酬率,但非保證的報酬率,若宣告利率比保單預定利率好,多出來部分可回饋保戶。
為避免民眾對利變保單宣告利率及保單價值計算方式有錯誤認知,金管會將修正「人身保險業辦理利率變動型保險商品業務應注意事項」相關規定,未來保險公司不能再僅以宣告利率高於銀行定存利率這類話術行銷保單。
首先,明定銷售文件管理與定期通知機制。蔡火炎指出,利變保單銷售文件應增列警語,說明商品並非銀行存款或替代商品、宣告利率非固定或保證利率,且因收取附加費用,解約金有可能低於所繳保費。
其次,新契約將增列建議書規定,須列出不同宣告利率的情境,讓民眾了解保價金變化情形,確認客戶了解後簽名。尤其若是利變即期年金保險、萬能壽險等,除了揭露招攬時的保單宣告利率,還須揭露宣告利率等於零的情境;對於保單年度末的利益,保險局也要求要清楚列出該保單年度累積已繳保費,及身故給付金、滿額金等項目。
另外也明定保險公司應自保險訂約日滿周年後,定期通知宣告利率及適用期間、增值回饋分享金處理方式及解約金等資訊。
第三,保險業應將「應注意事項」內容納入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項目,也就是說,若未來保險業務員違規銷售保單或招攬不實,將被視為公司內控不佳,依法可開罰六十萬至一千兩百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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