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7-16 01:13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台北報導
財政部昨(15)日發布解釋令,個人出售繼承或受贈取得的舊制房屋,可比照房地合一稅新制,在計算「取得成本」(即繼承、受贈時房屋評定現值)時,納入物價因素,隨物價漲幅計算,提高取得成本,將可使課稅所得下降,達到減稅效果。
依解釋令規定,若納稅人已提供舊制房屋實際成交價,或國稅局已查得成交價,就可適用上述規定。財政部表示,這項解釋令對納稅人有利,即日生效,未核課確定案件皆可適用。
房地交易所得課稅分為舊制、房地合一新制,主要以2016年為分水嶺,2016年後取得房地適用新制。財政部解釋,現行房地合一稅制規定,個人出售因繼承或受贈取得房地,在計算交易所得時,可將繼承或受贈時的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依消費者物價指數(CPI)調整後,列為成交價額的減項,適度減緩物價上漲造成名目所得增加的影響。
財政部官員解釋,交易舊制(2016年前取得)房屋原本沒有這項規定,主要是因為受贈或繼承一塊土地跟房子時,已扣除遺產跟贈與成本,所以在房屋交易時都用直接以房屋現值作為取得成本;後來因房地合一稅新制上路後,稅負加重,因此考慮到以物價指數調整。
官員指出,後續在納保諮詢會議,有委員提出,考量出售適用舊制課稅房屋也面臨相同情形,為使所得計算更為公平合理,財政部因此發布解釋令,放寬舊制課稅規定。
解釋令規定,個人出售繼承或受贈取得舊制房屋,如已提供或稽徵機關已查得交易時的房屋實際成交價,可將繼承或受贈時房屋評定現值,依繼承日或受贈人到交易日的CPI漲幅,調整取得成本。
舉例說,陳先生(化名)2014年5月繼承取得房屋,適用舊制課稅,繼承時房屋評定現值95萬元,物價指數95,2026年3月以400萬元出售該房屋,交易時必要費用為0;物價指數110。過去不能扣除物價指數調整時,房屋交易所得為305萬元,在解釋令發布後,經物價調整,房屋交易所得為29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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