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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團體報稅 別踩四地雷
發佈時間-2026/8/12
2026-08-12 00:59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提醒,教育、文化、公益及慈善機關團體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常見四大錯誤,包括結餘款未依規定編列使用計畫、以前年度結餘款支出錯列、漏報股利收入,以及將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錯誤分類,都可能牽動免稅標準適用,應特別留意。

公益、慈善團體不代表所有收入都免稅,辦課程收學費、承接政府委辦業務、舉辦活動收門票,甚至收到公司配發的股利,都有不同的所得稅申報規定,常見有四大錯誤。首先是結餘款未必免稅。台北國稅局解釋,機關團體當年度用於與創設目的有關活動支出,如果低於基金每年孳息及其他各項收入的60%,且當年度結餘款超過50萬元,就必須針對當年度全部結餘款編列使用計畫,並報經主管機關查明同意,留供以後年度使用,當年度結餘款才能免納所得稅。

第二類常見錯誤與過去年度結餘款有關。如果機關團體先前已針對當年度結餘款編列使用計畫,並經主管機關同意留到以後年度使用,之後實際動用這筆錢時,相關金額不能再次列入使用年度支出項目,導致錯誤計算當年度支出比率。第三是漏報股利收入,部分機關團體可能持有國內公司股票,國稅局提醒,不論取得的是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都應計入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收入,才能正確計算當年度餘絀及支出比率,不能因為本身具公益、慈善性質,就直接忽略股利收入。

第四則是收入性質錯誤分類。國稅局指出,機關團體舉辦各項訓練課程向參訓學員收費、承接政府委辦業務取得收入,或舉辦運動賽事及其他活動收取門票,都屬於銷售貨物或提供勞務給他人並取得對價的行為。

上述收入應計入當年度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總額,再依免稅標準判斷是否課徵所得稅。實務上常有機關團體誤將這類收入列入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收入,進而影響所得計算的正確性。



文章出處:https://udn.com/news/story/7243/9685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