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8-13 01:53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企業買回自家股票後,若因註銷庫藏股產生損失,在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時,必須依規定順序沖抵,應先沖抵同種類庫藏股交易所產生的資本公積,再依序沖抵86年度前保留盈餘、87年度後保留盈餘,一步一步來,否則恐因申報錯誤而遭補稅。
企業透過註銷庫藏股可達到減資目的,過程可能會產生資本公積或損失。若有產生損失,應依規定順序沖抵資本公積或盈餘,以免踩到稅務地雷。
台北國稅局表示,依國際會計準則及企業會計準則公報規定,註銷庫藏股所產生的損失,應先沖抵同種類庫藏股交易所產生的資本公積;若資本公積不足,再沖抵保留盈餘,也就是說,企業不能因當年度發生庫藏股註銷損失,就直接認定可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仍須依規定逐步檢視沖抵方式。
不過,沖抵保留盈餘也不是企業自行決定順序,而是必須依財政部規定,先沖抵86年度以前的保留盈餘,再依序沖抵87年度以後的保留盈餘。
其屬沖抵該交易上年度及當年度稅後盈餘部分,可分別列為交易上年度及當年度應加徵營所稅未分配盈餘的減除項目。
舉例來說,甲公司辦理2023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時,因註銷庫藏股產生200萬元損失,在沒有同種類庫藏股交易所產生的資本公積可供沖抵下,便直接沖抵當年度稅後盈餘,並列報未分配盈餘減項。
不過,國稅局查核發現,甲公司帳上仍有86年度以前的保留盈餘,依規定應優先沖抵,不得直接沖抵2023年稅後盈餘,因此剔除其列報的200萬元減除項目,補徵稅額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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