臉書粉絲團
Face Book

首頁 最新消息 稅務資訊 稅務資訊

陳幸妤離婚掀話題!夫妻離異分產 留意三稅事
發佈時間-2026/8/14
2026-08-14 01:54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前總統陳水扁女兒陳幸妤與骨科醫師趙建銘傳出離婚消息,受到外界關注。雖兩人離婚後如何處理財產,外界不得而知,但對一般夫妻來說,離婚除監護權、贍養費等問題,婚後累積的財產如何分配,也可能牽涉契稅、土增稅、贈與稅等稅負議題。

《民法》規定,夫妻婚後若未另外約定財產制度,原則上適用法定財產制。當夫妻離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雙方婚後取得且現存的財產,在扣除婚姻存續期間所負債務後,如果一方剩餘財產較多,原則上雙方差額應平均分配,財產較少一方可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舉例來說,假設丈夫婚後取得且符合計算範圍的剩餘財產為1,000萬元,妻子為200萬元,雙方相差800萬元,妻子原則上可主張其中一半、也就是400萬元的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不過要注意的是,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的財產等,依法不納入剩餘財產分配範圍,不能單純把夫妻名下所有資產直接相減。

另外,若離婚分產涉及不動產,稅負也有差異。夫妻一方依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取得房屋,法律性質屬婚姻關係終止所產生的債權債務關係,並非買賣、交換或贈與,因此不屬契稅課徵範圍,不必申報繳納契稅。

若分配的是土地,也可依規定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並申請不課徵土增稅,不過,「不課徵」不等於土增稅永遠消失,未來土地再移轉給第三人時,仍須依規定計算漲價總數額,且因土增稅採累進稅率,屆時可能面臨較高稅負。

此外夫妻協議離婚時,一方依離婚協議給付另一方財產,並非贈與行為,可免課贈與稅,但關鍵在於「白紙黑字寫清楚」。如果離婚協議書已載明財產給付內容,日後又出現協議書以外的財產移轉,當事人若主張同樣屬於離婚時約定的給付,就必須自行舉證;若無法證明,且被認定屬無償移轉,就可能被課徵贈與稅。

民眾也要留意請求權時效。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道有剩餘財產差額起,兩年間不行使就會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也就是離婚或一方死亡起,超過五年未行使,同樣會消滅。



文章出處:https://udn.com/news/story/7243/9690146?from=udn-relatednews_ch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