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9/02 00:48:24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台北報導
個人捐贈財產給宗教團體,須符合兩大要件才能免計入贈與總額課稅。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首先受贈宗教團體必須是依法登記設立的財團法人組織,第二,受贈時須符合行政院訂定的「適用標準」,才能免課贈與稅。
捐贈「宗教團體」不代表必然免徵贈與稅,還必須確認受贈單位是否合規。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個人捐贈宗教團體的財產,受贈單位須為依法登記設立的財團法人組織,並且符合行政院訂定的「不計入遺產總額或贈與總額適用標準」,捐贈財產才可以不計入贈與人當年度贈與總額。
根據適用標準,受贈組織除了因創設目的而從事各種活動所支付的必要費用外,不能以任何方式對特定人給予特殊利益;章程明定組織解散後,賸餘財產應歸屬組織所在地的地方自治團體或政府指定機關團體。
另外對於組織董監事也有一定要求,捐贈人、繼承人及其配偶、三親等內親屬擔任董事或監事,人數不超過全體董事或監事人數三分之一;受贈時,近一年所得及附屬作業組織所得,除銷售貨物勞務所得外,依機關團體免稅適用標準免納所得稅。
舉例來說,一名被繼承人陳先生(化名)生前以「買賣」為由,將公告現值600萬元的A地移轉給某宗教團體管理人黃小姐(化名)。陳先生過世後,國稅局審理案件時發現,移轉A地的價金漏未申報列入遺產總額。
對此,陳先生的兒子主張,A地原本是該宗教團體以借名登記方式,將所有權登記在陳先生名下,並提出陳先生的遺囑為證,表示陳先生名下土地均將遺贈給黃小姐,只是生前已先行移轉。但陳先生的兒子無法提出A地購入時的買賣相關資料及金流,所提證據不足以證明借名登記,國稅局未採認繼承人的主張。
同時,由於黃小姐雖是宗教團體管理人,卻不是依法登記的財團法人組織,因此也不符合不計入贈與總額規定。國稅局依規定,以受贈人黃小姐為納稅義務人,核定應納贈與稅35.6萬元。
國稅局提醒,個人捐贈財產給宗教團體時,應確認是否為依法登記的財團法人組織,及受贈時是否符合相關適用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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