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9-22 01:12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將財產贈與配偶、子女等特定親屬,原則上仍要併入遺產課稅。不過,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如果贈與後雙方的配偶或親屬關係,在被繼承人死亡前已消滅,例如兒子與媳婦離婚,先前贈與媳婦的財產,就免再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配偶、依《民法》規定的各順序繼承人,以及各順序繼承人配偶的財產,視為被繼承人遺產,死亡後仍須併入遺產總額計算遺產稅。
不過,是否需要併回遺產,還要看被繼承人死亡時,與受贈人之間的身分關係是否仍然存在。如果雙方原有的配偶或親屬關係,在被繼承人死亡前就已消滅,先前贈與的財產,就不必依這項規定併入遺產。
舉例來說,老陳在2026年9月1日死亡,他曾在2024年10月15日將一棟房屋贈與媳婦小美,但小美已在2025年6月1日與老陳的兒子阿明離婚。由於老陳死亡時,小美已不再是老陳的媳婦,不具「繼承人之配偶」身分,因此先前贈與小美的房屋,雖然發生在死亡前二年內,仍不用併入老陳的遺產總額課稅。
另一種情況是兒子比父親更早死亡。假設阿明在老陳之前過世,阿明與小美的配偶關係自阿明死亡時消滅;等到老陳死亡時,小美已非老陳各順序繼承人的配偶,因此老陳先前贈與小美的房屋,同樣不用併入遺產總額。
國稅局提醒,死亡前二年贈與財產,是否須併入遺產,除了確認贈與時間及對象,也要留意被繼承人死亡時,與受贈人之間的身分關係是否仍存在,釐清稅務申報規範,以保障自身權益。
文章出處:https://udn.com/news/story/7243/9768954